昌吉回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做好突发饮用水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