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识牌、画廊、招牌、指示牌、霓虹灯,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自治旗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