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已废止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识牌、画廊、招牌、指示牌、霓虹灯,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自治旗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