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三十四条有效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地震可能影响的区域范围和程度,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应急措施:(一)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二)开展临震应急宣传;(三)对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四)督促检查应急防范、抢险救灾与医疗救护等准备工作;(五)加强震情及次生灾害的监视,及时向社会公布;(六)其他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