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未办理就业登记的人数,处每人一千元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