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未办理就业登记的人数,处每人一千元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