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的促进就业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区的促进就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实施相应的促进就业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