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采取虚报人数等手段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追回,并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