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章 就业援助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查证属实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合的就业岗位。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