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章 就业援助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就业援助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当及时认定和登记,提供就业援助服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