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措施,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家庭成员均失业的城镇居民;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三)女年满四十周岁、男年满五十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五)土地被征用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

(六)残疾人;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