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按照自愿原则,对初高中毕业生实行六至十二个月的培训。经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者掌握相应职业技能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