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应当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的,应当及时向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