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三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应当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的,应当及时向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