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到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农村劳动者进城求职的,可以到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求职登记,应当向登记者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以及就业政策咨询等服务。

登记者应当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