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三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到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农村劳动者进城求职的,可以到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求职登记,应当向登记者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以及就业政策咨询等服务。登记者应当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