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锡伯语言文字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使用锡伯文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接受自治县语言文字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一)自治县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印章、门牌、证件、文件头和印有单位名称的信笺、信封使用锡伯文字的;(二)锡伯族聚居区的各类经济组织制作名称标牌使用锡伯文字的;(三)以锡伯语言文字命名和更改地名的;(四)重要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标识、有重要意义的碑文、桥名、地界、地名使用锡伯文字的。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