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使用锡伯文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接受自治县语言文字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

(一)自治县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印章、门牌、证件、文件头和印有单位名称的信笺、信封使用锡伯文字的;

(二)锡伯族聚居区的各类经济组织制作名称标牌使用锡伯文字的;

(三)以锡伯语言文字命名和更改地名的;

(四)重要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标识、有重要意义的碑文、桥名、地界、地名使用锡伯文字的。

Local Regulations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