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按照规划和计划,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一)举办法制讲座、培训班,利用学法日集中学习、宣讲、辅导;

(二)办好广播、电视法制节目和报刊的法制栏目;

(三)开展法制宣传日(周、月)、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演讲;文艺表演等活动;

(四)其他有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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