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市政设施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占用城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因特殊情况临时占用和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镇道路的,应当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