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工业企业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作业的,应当经环境保护和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