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建立环境卫生目标管理制度,按照专人清扫与群众保洁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片包干,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检查、督促:

(一)城镇街道、广场、环城道路、排污沟,由城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当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单位院落,由单位负责;

(三)客货运站、停车场、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各类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

(五)集贸市场,由主管单位或经营者负责;

(六)各类摊点,由业主负责;

(七)风景旅游区,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