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变更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