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依法投资民用航空。对在民用航空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