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依法投资民用航空。

对在民用航空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