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