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第五章 通用航空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通用航空单位纳入所在地应急救援体系,组织通用航空单位开展必要的应急救援培训和日常训练。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调用通用航空单位参与应急救援,通用航空单位应当服从调用。对参与应急救援和应急救援日常训练的通用航空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给予适当补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