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航空发展规划和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运输机场的运营、管理、服务和安全环境保护,通用航空有关管理以及相关活动。民用航空的安全、标准、航空运输、市场监管等行业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