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第二章 运输机场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衔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运输机场地区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