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运输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根据运输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