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条已修改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维护政府诚信,明确专业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营商环境建设等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