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事项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行政执法等履行职责的政务活动事项,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办事指南,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