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政公用事业产品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并制定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