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政公用事业产品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并制定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