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中的相关承诺。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