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具有良好园林景观和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城市、游览观赏、休憩娱乐和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公共场所。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