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园内设置的各类设施应当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公园出入口周围禁止设置影响交通、紧急疏散的商业、服务摊点。出入口、主要园路、建筑物出入口以及公共厕所等处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禁止在公园内设置私人会所、高档餐厅、宾馆以及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场所。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