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根据公园的等级、类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适当提高比例。

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并应当逐步调整达到标准。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