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各级城管部门建立养犬举报、投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养犬行为和犬类经营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举报,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予以投诉。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