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的,没收其犬。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