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携犬人立即携犬离开限养区;携犬人拒绝离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的,没收其犬。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