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经营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开办犬类诊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同时经营人用药品。为犬服务的商店不得同时经营人用食品、药品以及销售犬只,销售药品还应当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销售犬类食品和药品应当用醒目清晰的文字和图形标识。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