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经营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核合格后,依法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到城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