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核合格后,依法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到城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