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经许可饲养烈性犬的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管理,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犬只的活动不得超出其护卫区域。养犬人不得擅自携带限养区外饲养的烈性犬进入限养区,但因免疫、诊疗等正当事由除外。因登记、免疫、诊疗等正当事由携带烈性犬出户的,携犬人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等。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