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医院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城管部门可以对伤人犬只实施暂扣并及时送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查,有关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