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