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