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在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