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项目库、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统筹安排立法工作。

立法规划项目库应当在新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产生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立法计划一般在上一年度末编制完成。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