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立法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立法后评估报告提出需要对法规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将相关立法项目列入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项目库或者年度立法计划。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6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