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立法条例/第七章 法规解释第五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规解释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6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