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在《赣南日报》和赣州人大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