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