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