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审议时,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各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同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