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审议时,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各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同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