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同时报送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正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