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促进和保护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促进与保护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职业技能资格鉴定或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职级考试或评定评审,应当与国有、集体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申请技术职称考试,评定评审同等对待。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技术职称资格考试或职业技能考试评审的,可以由其所在地的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协会,向人事、劳动管理部门填报有关材料,人事、劳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考、评审及颁证手续。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